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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王利民教授参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立法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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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王利民教授参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立法论证

2014年11月21日,首席王利民教授在沈阳参加了由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共同举行的《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立法论证会。本次论证的核心问题是,墓位权是物权还是租赁权(债权)及其有关的核心制度设计。立法目的,是规范墓位权制度,严格墓位权的取得与管理,制止抄卖墓位的不当商业行为。墓位权问题,不仅关系民生,而且在我国具有相当的传统与制度的复杂性。

王利民教授提出使用“墓位使用权”、墓位申请人、墓位使用权人、墓位服务管理等相关概念,认为墓位使用权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并提出立法中回避墓位使用权是物权或者债权的属性而只作规范(制度)性解决的观点。王利民教授的观点及其制度设计,得到了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与会领导的一致认可。他们认为,王利民教授的观点与核心制度设计,对于《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的制定,具有“破题性”,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在全国也是一个突破,处于领先地位。

以下是王利民教授现场起草的核心条款:

第×××条  墓位申请人申请使用墓位时,应当凭本人和墓位使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向民政部门申领墓位使用证。

墓位申请人凭墓位使用证与墓位提供单位签订墓位使用合同。取得墓位使用权。墓位使用权自墓位使用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墓位提供单位不得向没有墓位使用证的个人或者单位提供墓位。

第×××条  墓位使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墓位价格;

二、墓位服务管理费。

墓位使用合同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条  墓位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墓位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墓位的,应当与墓位提供单位续签墓位使用合同。

第×××条  墓位申请人或者墓位使用权人在取得或者延续墓位使用权时,应当一次性向墓位提供单位交付不超过二十年的墓位服务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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