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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诉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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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20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原告)诉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其公司网站上(www.teikoku-china.com)删除含有“帝国电机16年前在中国大连设立全资子公司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系中国唯一一家向西昌、太原、酒泉卫星发射基地提供屏蔽泵的厂家”内容的文字。

二、被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www.teikoku-china.com)就案涉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刊登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三、被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诉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源起201281日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发现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企业简介”栏目上和其登载的《清水总经理在公司独资10周年庆典上的讲话》内容中,均称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系中国唯一一家向西昌、太原、酒泉卫星发射基地提供屏蔽泵的厂家;另外,在该公司网站的“公司新闻”一栏的“《〈日本经济新闻〉采访我公司宫地国雄董事长”》的译文中,称“以密封无泄漏的化工屏蔽电泵为主力产品的帝国电机,16年前在中国大连设立全资子公司——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认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以上两节事实的陈述,均不属实,已侵犯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太原、西昌卫星发射基地提供过屏蔽泵,而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向太原卫星发射中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3710部队提供过屏蔽电泵,故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关于该节事实表述不属实;一审判决认定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系大连屏蔽电泵厂与日本株式会社帝国电机制作所于1994年共同出资成立的中日合资企业,并非帝国电机制作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在其网站上登载关于其历史沿革的报道确不属实。一审法院基于以上两节事实的认定,做出了一审判决。

该判决送达后,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

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利民、秦景霞受原告委托参加了一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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