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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诉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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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原告)诉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案,201381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连日报》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载向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赔礼道歉的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三、被告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100元,合计31,100元。”

该判决送达后,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2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改判判决:

一、维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942号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942号判决第二项,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就案涉虚假宣传行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刊登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利民、秦景霞受原告委托参加了二审诉讼。

二审对《大连日报》2012619日的报道构成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事实未予认定。

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王利民律师以被告非代理人的私人身份曾与法院沟通,希望原告与被告就彼此之间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达成谅解,原告撤诉,被告亦不再就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但是得不到原告的接受,因此,引起本案一、二审判决,并使大连环友屏蔽泵有限公司、大连环友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另行起诉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立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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