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王利民教授介绍
本文已阅读4568次
一、个人简介

2006年5月,王利民教授在大连市龙王塘樱花园
大连海事大学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第六届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首批辽宁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6卷)入选法学家。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创始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评审专家。2021年大连市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认定“领军人才”,是大连海事大学获批的五位“领军人才”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哲学。

2006年5月,王利民教授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上
二、个人简历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海龙县(梅河口市)人。
1968年3月至1973年3月,吉林省海龙县牛心顶公社马厂小学。
1973年3月至1977年7月,牛心项公社中学(初中、高中)。
1977年7月至1978年3月,海龙县野猪河公社中学、牛心顶公社中学留读。
1978年3月至1979年7月,海龙县第五中学。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吉林大学历史系本科,获历史学学士学位。
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吉林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6年7月至2002年3月,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该校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成立法学院)。
2002年4月至2024年7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2006年6月,取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06年4月至2011年9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2005年10月,负责成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至2025年12月,任第一至第四届理事会会长。2025年1月,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被评为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
2013年10月,负责成立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至2026年1月(注销),任第一至第三届理事会会长。
2013年11月,发起创办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至2023年9月,负责组织举办第一至第六届论坛,产生全国性学术影响,成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品牌。
2011年3月,出资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任首席律师、执行管理人。
2015年4月,根据学校文件,成立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任主任。
2015年12月,创办学术网站“中国民法哲学网”。
2005年10月,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讲话
三、主要荣誉
(一)2022年12月,辽宁省省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二)2012年9月,被评为2012年度“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
(三)2010年6月,被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第五批优秀专家”荣誉称号;
(四)2009年3月,被辽宁省委政法委、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法学会授予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荣誉称号;
(五)2006年6月,被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授予“大连市2001—2005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六)2006、2007年度荣获“辽宁省法学会系统优秀法学工作者”荣誉称号;
(七)1995年度“东北财经大学优秀教师”。

2007年3月,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法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言
四、科研成果
(一)主要项目
主持承担国家项目3项:
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2)首席专家,是辽宁省法学首个中标并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学者。
2.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道德论”(项目批准号:14FFX030)独立作者。
3.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人性论”(项目批准号:21FFXB009)独立作者。
主持司法部和辽宁省社科基金等省部级项目十余项。
2015年5月,王利民教授主持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二)主要著作
出版著作20余部,主要有:
1.《民法哲学原理》,光明日报出版社2026年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后期研究成果。
2.《民法人性论》,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
3.《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自然生态的社会秩序体系及其规范形态与演进》,当代中国出版社2023年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成果。
4.《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
5.《人的私法地位》,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2013年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
6.《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列入中国法学学术丛书。
7.《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成果。
8.《中国民法典编纂与民法基础理论——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论当代民法精神与中国民法典——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9.《论传统民法文化与中国民法典——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0.《论民法的精神——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文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1《国际私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物权本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3.《民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14.《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15.《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6.《中国法制史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17.《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18.《民法原理》,东北财经大学1994年版。
19.《大连市普法教育丛书·农村读本》,法律出版社1993版。
2017年7月,王利民教授主持第三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三)主要论文
发表论文百余篇,提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对象的事物’”、“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二元’承认与保护”、“国际私法是‘非调整性法律’即划分国际私法的标准是其规范本身的特征即冲突规范的特定形式和作用”以及“我国‘土地使用权’作为公有权条件下土地商品化所必然借助的产权形式应当是‘相当于所有权的使用权’”等理论观点。

2013年10月,王利民教授在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成立大会上讲话
1.任何人本主义的法律思想都是一种“人性”的学说——揭示民法的人性本体与本质及其普遍性,《北京日报》(理论周刊)2025年8月4日。
2.“人民至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的精神省思,《学术探索》2023年第1期。
3.民法精神的自律构序诉求——以道德和道德精神为基准,《学术探索》2022年第3期。
4.法治生成转型的民法精神构建,《学术探索》2022年第2期。
5.论民法精神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属性,《郑州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6.我国捐助法人民事法律制度建构——以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为整体视角,《广西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7.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兼评《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创新和不足,《人民论坛》2020年第2期。
8.论民法精神的行为性与生态性,《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2期。
9.惩罚性违约金的接纳与规制: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视角,《深圳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10.论我国人的私法地位的制度与实践的基本矛盾,《辽宁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11.中国民法典的定位与编纂,《北方论丛》2017年第3期。
12.中国民法现代化的传统性,《社会科学辑刊》2015年第5期。
13.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再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
14.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两难处境及相关思考,《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4年第7期
15.近现代法的外国人私法地位,《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3期。
16.法律之人,《光明日报》(理论版)2014年4月30日。
17.论法治的根本是精神,《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3年第2期。)
18.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辽宁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19.论民法与私有的本质联系,《辽宁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20.规范征收补偿,依法保护物权,《大连日报》2011年2月28日。
21.论科学发展观与中国民法价值观,《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5期。
22.论法律文化与民法文化,《法治研究》2010年第8期。
23.民法人性价值分析,《理论界》2009年第9期。
24.论民法与个人、集体的社会结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25.论双重版电影版权的“二元”承认与保护,《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26.中国民法现代化问题辨析,《社会科学辑刊》2009年第2期。
27.建立和完善大连对外开放中的法律服务体系,《大连日报》(理论版)2007年10月8日。
29.私法文化与私法地位漫谈,《法制日报》(法学前沿)2007年4月8日。
30.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责任原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31.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
32.转制与应对——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结构性变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报)2006年第5期。
33.论法律人格的本质,《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4期。
34.外国人私法地位的本质,《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35.外国人法律地位制度的法理思考,《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36.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
37.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
38.论私法与法治社会,《社会科学辑刊》2005年第4期。
39.论外国人的私法地位与国际私法,《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40.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大连日报》(理论版)2005年3月21日。
41.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法学论坛》2005年第2期。
42.论外国人私法地位承认的必然性,《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43.论私法与市民社会,《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4期。
44.物权行为理论评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45.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经济与法》2003年第11期。
46.诚实信用——现代民法的最高原则,《大连日报》(理论版)2002年5月15日。
47.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继承性分析,《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3期。
48.《吕刑》与“用刑之道”,《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49.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民法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50.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51.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初探,《人文杂志》2000年第4期。
52.代理特征新论,《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53论著作权的性质,《财经问题研究》1999年第7期。
54.《民法通则》中“集体保护规范”质疑,《东北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55.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探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56.论知识产权法的归类,《人文杂志》1999年第4期。
57.论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58.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财经问题研究》1998年第7期。
59.论“死者人身权保护”,《河北法学》1998年第6期。
60.加强地方性立法中实用性和适用性原则,《经济与法》1997年第7期。
61.法学研究应当讲求学风,《当代法学》1997年第6期。
62论企业法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地位,《财经问题研究》1997年第3期。
63.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义”与“种类”的重新思考,《法学与实践》1997年第2期。
64.再议民事主体的分类,《经济与法》1996年第9期。
65企业经济合同职务代理的特征与管理,《经济与法》1995年第5期。
66.法院调解中心的行为亟待规范,《经济与法》1994年第5期。
67.应依法保护合同转让关系,《法学与实践》1993年第4期。
68.论市场经济与民事权利保护,《经济与法》1993年第11期。
69.论法定权利实现的条件,《法学与实践》1992年第2期。
70.重“权力”轻“权利”的法律意识与中国法制建设,《经济与法》1992年第5期。
71试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财经问题研究》1991年第8期。
72.加强职代会监督职能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经济与法》1991年第3期。
73.厂长负责制是对企业决策民主的巨大推动,《经济与法》1988年第4期。
74.正确认识和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经济与法》1987年第3期。
75.“代理证书”与企业委托签约刍议,《经济与法律》1987年第3期。
76.大中型企业应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经济管理》1987年第2期。
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开幕式
五、学术成就
辽宁省法学第一个中标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并担任首席专家的学者。长期专注于民法哲学研究,在民法哲学研究领域精心耕耘,是中国民法哲学研究的开拓者。先后出版《人的私法地位》《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道德论》《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民法人性论》《民法哲学原理》等民法哲学著作,是我国在民法哲学研究领域成果最丰富、最完整和最系统的学者。提出民法是人的自然生态法则即“人法”的民法哲学观,形成自成概念与理论体系的原创性成果,主要研究成果获国家项目立项资助,得到学术认可与学界肯定。
2005年负责成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任第一至第四届理事会会长,是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创始人,推动了辽宁省民法学研究事业的组织建设与发展。2025年1月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被评为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集体。
2013年发起创办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并负责组织举办第一至第六届论坛,产生全国性学术影响,成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品牌,对组织推动中国民法哲学研究事业作出了贡献。
2013年11月,王利民教授创办并主持首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六、代表著作
(一)《人的私法地位》
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书名《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2013年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本书在作者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2007年9月27日《辽宁法制报》以《关注民法的人性与正义》为题对本书作专题报道;《理论界》杂志2009年第3期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法哲学分析》一文对本书内容和观点进行介绍。2013年10月21日《大连日报》以《一本书的民法哲学》为题刊登再版专访;2013年12月17日《光明日报》同题刊登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教授的书评。本书核心观点以《法律之人》一文刊载于2014年4月30日《光明日报》理论版。本书获大连市第十六届社会科学进步奖一等奖。
本书运用法哲学方法,以对人的私法地位的研究,阐释私法的精神与理念,探求私法的价值与规律,认知私法的本体与形式。人的私法地位,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正义的体现;是正义的核心,具有社会正义的规定性。正义是自然存在决定的人类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规定性。法律正义是自然应然的规则,是对人类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人作为主体,既创设法律,又被创设的法律所设计;既是构造社会之主体,又是社会构造之对象。在生物本质的基础上寻求人的社会性实现,是人的一切问题的规定性。人类要展示自己的自然属性,又要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人在多大程度上展示了自己的自然属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自己的社会属性,这就是人和人类社会的真实与本质,一切关于人的私法地位皆根基于此。
(二)《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列入中国法学学术丛书。2010年第9期《平安辽宁》杂志以《我为什么写〈民法的精神构造〉》一文进行专题介绍。本书提出了“民法精神构造”的概念并作为研究的对象和主题,是面向法治中国生态建设与转型推进的“生态法学”研究成果。民法的精神构造是一个可以代表和概括全部民法制度形式与思想体系的范畴。它既是对民法本质的一种静态分析,也是对民法现象的一种动态考察。在这一概念下,民法被作为整个市民社会的人文与生态的秩序体系而成为研究和认识的特定对象。民法精神构造是人本社会秩序的生态构造,民法精神构造的法治中国生态实现及其转型推进模式,是法治要素与人文精神优化组织的社会生态运动系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与根本构造。
(三)《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
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道德论”(14FFX030)结项成果。本书在规范伦理学的基础上,把“道德本体”与“民法形式”作为统一的社会规范体系,认识本体性社会规范的道德本质,并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认识道德与民法的统一社会生态构造性及其在社会生态构造中相互联系的条件和作用,从而揭示民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民法的伦理基础。法治在根本上是一种人的社会生态秩序,只能以人的社会生态秩序实现,并遵循人的社会生态的自然进化过程及其规律性与规定性。任何一个民族和社会要走向法治的社会生态秩序,必须首先解决人的道德或者文化形态的自序能力问题。与自序能力相适应的法治,既尊重个人的自序性社会构造,又有效维护社会的秩序安全,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与发展。自序能力是一个社会自身所具有的自由能力、民主能力与法治能力,这种能力对于一个民族和社会,是一种社会生态文明与文化形态,是一种生态性的社会秩序的构造能力。这一能力的培养和生成是一个人文生态的发展过程,它涉及到民族的传统与习惯、文明与文化的类型及其内在规律性的演变,是一个民族整体的与民主、自由和法治相适应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的渐进形成的自然与历史的社会进程,只能从社会本体构造的生态转型开始并实现。
(四)《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自然生态的社会秩序体系及其规范形态与演进》
当代中国出版社2023年版。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14ZDC022)结项成果。
本书以民法精神为基础,以民本模式为架构,建构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态秩序理论体系。根据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属性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进而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转型与实践的内在逻镇与思维进路,本书系统论证和阐释了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的一体与统一,形成了以民法精神为基础和本体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方案,从而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一种理论支撑与决策依据。
本书主要阐释了以下内容及其理论观点:(1)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社会形态及其秩序属性;(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模式;(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转型模式;(5)建设社会主义法诒文化的民法精神实践模式;(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条件及其规定性。
本书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态秩序理论体系,全面分析民法精神的基础法治文化意义;理性审思当代中国社会民法精神缺失的法治文化生态现状;科学认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及其社会生态秩序的规律性与规定性;客观揭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属性、行为条件、生态本质、秩序形态及其与民法精神的内在统一,对于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成果研究的内容和对象,虽然属于民法基础理论或者民法哲学范畴,但是本研究既深耕于学术基础,又立论于客观实证,为完成本书成果研究和达成研究目标,组织和开展了全国性调研工作,包括问卷与访谈两种形式(本书附件一:调研报告),采用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书中有大量的调研数据统计(表格)及其分析结论(本书附件二:调查问卷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这一研究方法在民法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运用,尚属少见,是所知的第一个采用这一研究方法的我国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023年5月19日,《光明网》发表王轶教授书评:“《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的理论视野与学术价值”;2023年5月24日《法治日报》以“人本主义的民法精神研究”为题,发表本书序言;2023年5月12日《法治网》以“《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出版”为题,发表对本书的专题评价;2025年5月18日《检察日报》学术版以“建构法治文化生态秩序理论体系”为题,对本书进行专题推介。
(五)《民法人性论》
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人性论”(批准号:21FFXB009)结项成果。本书旨在揭示民法作为“人法”与人性的本质联系及其统一的社会生态规范与秩序体系,建立科学的以人和人性为根据的民法价值观与认识论,正确认识民法的制度体系及其秩序本质,理性认知我国民法的本位与价值属性,完善我国民法的实现与实施路径,实现民法调整的社会秩序的生态化发展。
本书认为,人必然具有人性,即人的生命与生存的规定性,是由人的生命与生存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条件决定的生物本质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人作为自然的主体而必然具有自然的“人法”,即人的本体法,遵循人性的自然秩序法则,维护生命延续和种群发展;民法是“人法”的社会发展及其国家法形式,必然以“人法”为本体并具有“人法”的本质,民法调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就是人的生命与生存的根本利益关系,代表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秩序条件,具有人性的规定性与规律性;民法作为“人法”的形式,反映人性的自然秩序法则,是人的“自然法”条件,必然与人的自然生态秩序相统一;民法构成人性的社会规范与秩序形式,具有人性的客观性与必然性,不能脱离人性及其“人法”而有自己固有的社会规范与秩序属性;民法的“人法性”决定人及其人性构成民法的“本体性”,必然反映人的本体秩序条件并作为自己的规范与秩序本质,是与人的本体与本质的统一。
本书在民法人性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民法的制度体系及其规范本质的人性秩序认知,对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价值观与认识论,开阔民法研究的视野和拓宽民法实施的路径,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025年8月4日,《北京日报》以《任何人本主义的法律思想都是一种“人性”的学说——揭示民法的人性本体与本质及其普遍性》为题,发表本书前言文稿。
(六)《民法哲学原理》
光明日报出版社2026年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2)、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4FFX030、21FFXB009)后期研究成果。作者民法哲学研究的总结性著作。本书是我国出版的第一部民法哲学原理著作,是我国民法哲学研究领域的开拓性与原创性成果。本书运用“人法”与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自然生态秩序法则的民法认识论与认识方法,将民法作为“人法”和人的秩序本质来认识,揭示人对民法秩序的规定性与规律性,提出了以人的自然生态秩序为本体和本质的民法哲学论。
一是“人法”观的民法哲学——自然生态秩序的民法认识论。民法哲学是运用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揭示民法作为“人法”的自然生态秩序的本体与本质、价值与目的等民法根本问题及其秩序体系的存在和发展——人的生命与生存实现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规定性与规律性的民法科学。
二是民法之本、民法之人和民法之序的民法哲学的对象特征理论。民法哲学具有超越民法的制度体系与规范形式的研究对象特征,具有揭示民法的规范之本、主体之人和实现之序的理论特性。
三是生态秩序、利益秩序和行为秩序的民法秩序本质的理论。民法调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是人的生命与生存的客观秩序,反映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自然秩序,具有行为与自由实现的秩序条件与本质。
四是人性对民法的客观秩序属性与制度本位的规定性理论。民法是“人法”,民法哲学是人的规范哲学,必然具有人性的客观规定性,不能有超越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人性秩序的民法和民法哲学。
五是基于“人法”与“人本质”的民法本质认知论、基于制度联系和秩序统一的民法辩证认知论。民法哲学的民法认知,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认识民法的客观现象,把民法调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现象作为人的自然生态与利益秩序的统一制度形式来看待,从而揭示民法的本体与本质及其制度与秩序实现。
六是以生态法则的自然性——民法本体论、实证法则的正当性——民法价值论、人本法则的人文性——民法目的论、思维法则的辩证性——民法方法论建构的民法哲学研究对象理论。民法本体论回答了民法的本源和民法应当是什么的根本问题;价值论回答了民法的内在秩序品质问题;目的论回答了民法与人的本质联系问题;方法论回答了民法的思维法则及其与认知目的关系问题。
七是中国民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及其使命的理论。中国民法哲学必然以中国社会的文化形态与历史传统及其对中国民法实践提出的特定秩序诉求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中国民法哲学必然承担广阔认知中国社会的民法世界,深度揭示中国社会的民法秩序及其实现条件的客观规定性与规律性的历史使命,踏实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中国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建构,需要民法哲学的基础理论。本书民法哲学,以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为目的,对于客观认识民法的制度体系及其本体与本质、目的与价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思想,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基础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引导中国民法的制度实践,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参考意义。
(七)《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
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结项成果。核心观点以《论双重版电影版权的“二元”承认与保护》一文发表于《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境外影视作品的审查与引进,产生引进境外影视作品与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版权承认与保护的冲突问题。对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无法实现对境外电影作品版权的均衡保护。本书提出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承认与保护的理论,并在对这一理论进行多维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其合理价值及其对于完善我国涉外版权关系调整与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书论述了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各项具体权利在“二元”保护理论中的配置,提出了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在中国境内“享有的版权”和“禁止的版权”的版权二分法,认为不论对非引进境外影视作品的何种版权的以“侵权”方式行使,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应当赋予版权人以相应的救济权,这不仅是当代国际贸易关系条件下版权保护的一般需要,而且客观上有利于禁止境外“违禁作品”在中国境内的非法传播。据此,本书给出立法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境外电影作品版权保护制度。

王利民教授主要民法哲学著作
七、民法哲学观
王利民教授的民法哲学,是一种“人法”哲学。这一民法哲学,以人为本,从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秩序实现的规定性与规律性——自然生态的普遍秩序条件,认识民法调整和表现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及其制度形态,揭示民法的根据及其客观性与科学性,是一种自然生态秩序的“人法”论,是“人本主义”的民法哲学。
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须回答民法的本体、本质与本源的根本问题,以此必然使民法回归于人或者人性自身及其实现的秩序本质,即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秩序实现的规定性与规律性,把民法作为人的自然生态法则——“人法”来认识。因此,民法作为人的社会现象,不是法的秩序,而是人的自然生态秩序,以人和人性为秩序本体与根据,具有人和人性的客观规定性与规律性,是人的自然生态秩序构造,从而构成科学和客观的认识对象。
以人为本的民法哲学,就是以人或者人性为本体与本质的民法哲学。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民法哲学,采用自然主义的哲学方法,从人的自然生态属性中认识人和“人法”的本质及其对民法的规定性。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制度与社会实践为基础,以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自然生态秩序为根据,认识并建构自主的民法哲学与知识体系。
2023年9月,王利民教授主持第六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民法哲学就是民法的哲学思想,是民法的根本理论,是关于民法的本体与本质及其规定性与规律性的学说。中国的民法与民法学的自主发展,需要自己的民法哲学。中国自己的民法哲学,就是中国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是这一知识体系的思想基础。任何一门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都必然上升为哲学的思想观点并运用哲学的思维和方法,中国民法和民法学亦不例外。
民法哲学不仅是抽象的学说,而且是实践的理论。民法是行为法,民法学是行为法学,其对象和目的,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统一。为此,不仅需要有稳定和可预见的民法制度规范,而且更需要人们达成关于民法实行及其行为效果的社会秩序共识。不论人们对民法的制度及其实施持有何种理论、观点或者争议,都不能最终影响和根本限制民法作为“人法”的秩序调整与实现,都必然能够形成关于“民法”的社会秩序共识及其最大的社会公约。这就是人们基于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普遍秩序条件所必然形成的价值与秩序认知,并最终决定一个社会的秩序形态与结果,这就是一定的民法哲学观念及其社会秩序的作用与构造。
民法哲学或者民法学的学术探讨与理论争鸣,目的不是为了创设不同的理论观点,制造不同思想条件下的行为差别与秩序混乱,而是为了追求关于民法的学术与社会共识,并用这一共识统一人们的行为,实现民法调整的普遍秩序。民法的学术与社会共识,是实现民法秩序统一的思想认识条件,而这一条件的内涵与形成,离不开民法哲学。民法哲学及其价值标准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关于民法正当性的普遍认知,是民法制定与秩序调整的根本思想条件,必然决定和影响中国民法的制度形成及其行为调整的社会效果。
人在处理自己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中,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受到构成普遍秩序的意志支配,并形成共同的自然习惯或者行为准则。这种构成自然习惯或者行为准则的意志,就是基于人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条件的自然生态秩序,并必然上升为一定的社会伦理形式,既内化为自主的道德形态,又表现为民法的制度形式,并构成民法的本体与本质。这一本体与本质,作为民法哲学的认识对象,必然上升为一定的民法哲学观点,并进一步生成和普及为人的内在行为品质,从而为人们正确理解和遵循民法提供系统和自觉的思想启迪与行为引导。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一个人或者行为主体,都是自觉或者不自觉的民法哲学的认知者与实践者,都自然和必然地受到一定民法哲学观念的行为支配和影响,并形成个人的行为秩序及其社会整体的统一。
2019年9月,王利民教授主持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近代以来,民法的实证主义发展,作为成文法或者法典化的制度发展,主要表现为民法典的制定及其制度体系的形成。这一民法发展,是从人的自然生态秩序到实在法的实证发展,是从“人法”到人法的民法形式的发展,也就是民法的实证主义发展。这一发展过程,作为民法的实证过程,也就是一个民法哲学的认知过程,其实现的民法认知结果,是对人类自然生态秩序长期观察与积累的经验总结,既提升了人类自然生态秩序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普遍性,也赋予人类自然生态秩序以外在的强制力。在民法的实证发展中,人类的自然生态秩序作为经验材料和客观事实,构成了民法形式的实证根据。
民法哲学作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统一的“人法”哲学,在发现和认识人类自然生态秩序的基础上,以对民法的本体与本质、价值与目的、规定性与规律性的客观秩序认知,为民法的实证主义发展,提供了以人的自然生态秩序为根据的实在与科学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规范条件,并确立其制度体系。一方面,“人法”及其民法形式,作为人类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自然生态秩序,并不必然以商品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并具有商品经济关系的秩序本质;另一方面,以人和人性自由为根据的人类自然生态秩序,则必然发展出财产关系的商品经济秩序并由“人法”及其民法形式调整。这是人类自然生态秩序的实现秩序,并不改变民法调整的人类自然生态秩序的本体与本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其商品经济秩序,根本是人的自然生态关系的实证形式;民法的对象本质,根本是人的自然生态秩序的客观属性。
王利民教授的民法哲学研究,以中国社会民法精神缺失的法治生态现状为认识的基础和起点,根据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主要矛盾、价值目标、特定诉求和历史任务提出问题,在揭示法治中国生态建设及其转型推进的社会结构与精神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法治生态建设的模式理论,探索中国法治生态建设与转型实现的必由性。
2019年9月,王利民教授主持第四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
八、律师执业
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出资人,创始人,执行管理人,首席律师。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获颁大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证”,开始实际从事律师工作;1994年,获批兼职律师执业资格,正式成为律师。2011年,出资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重大疑难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担任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和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起草重大合同,提供各种法律意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全面的执业能力与高端的服务品质。
坚持“以独到的眼力认清客观事实, 以精辟的见解辨明案件是非”的执业理念,倡导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治,弘扬社会正能量,把兼职律师工作和律师事务所的经办,作为个人事业和生活的附属品,收获另外的成就和满足感。
2011年10月15日,王利民教授在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开业典礼上
九、公益活动
2024年7月退休,决定走进社区,服务百姓生活,回馈社会需求,以知识做“慈善”,让法学社会化,把个人知识和经验服务于社会与社区工作,知行合一,践行学术理念,承担法学家社会责任,开启“王利民教授走进社区,答解法律——公益法律服务社区行”活动。本活动坚持需求与问题导向,具有(1)全公益性——无任何工作背景和条件要求,纯属公益性质,自愿服务于社会与社区工作;(2)全社区性——面向不特定社区,包括有服务需求的其他单位、机构和个人,连续提供公益法律服务;(3)全过程性——提供后续、完整和深度的“全过程”公益法律服务,不仅现场答解法律,而且根据需要,提供后续服务,对在公益法律服务范围内能够帮助解决的问题画成句号;(4)全调研性——把走进社区作为社会调研过程,对居民询问的法律问题,根据确定的数据概念与统计事项,每场逐一填写问询统计表,全面进行内容记录和数据统计,并根据数据统计结果与分析结论,撰写形成“法律报告”,服务国家法治和政府社会工作。
截止2026年3月26日,已经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88场,举行“走进社区”工作座谈交流活动11次,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与相关座谈交流活动,总计99场。

王利民教授走进社区活动现场
版权所有: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 未经允许不得抄袭转载 辽ICP备11003515-1